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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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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3.1

    發布修正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79條之2、第97條、第203條及第242條等條文,分別規定昇降機道及管道間垂直區劃裝設之防火設備應具有遮煙性能。

 

100.2.25

    發布之同編第79條之2修正條文,定有防火設備或門應具有遮煙性能之規定,以延緩火災產生之煙害透過昇降機道、管道間、安全梯間侵入其他樓層,影響人員逃生避難。

 

103.7.1

    起申請建造執照、室內裝修或變更使用執照之案件。

如檢討涉及昇降機道、管道間之維修門、進入室內安全梯之防火門之規定,應適用遮煙性能之規定,籲請建築物起造人、設計人及建築業界積極依新法規規劃設計,及研發遮煙性能產品,以建構更為安全之建築環境。